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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保安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深价联字[2008]53号)

大律师网 2017-06-01    人已阅读
导读:各物价分局、公安分局,各保安服务公司:为规范保安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

各物价分局、公安分局,各保安服务公司:

为规范保安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就调整保安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安服务公司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提供安全守护、巡逻等安全防范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准价为2100元/人月,双方可在向下浮动20%、向上浮动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他保安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保安服务公司与委托方自行协商确定。

二、保安服务公司提供安全防范服务收取费用,应遵守《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三、以上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保安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关于我市保安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具体以及《关于调整保安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公安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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