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渠道列支: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各级财政安排;基本医疗保险费列“经常性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中列支,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列“经营支出”科目;企业按照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各自所占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的比例,在职职工列“应付福利费”; 退休人员列“劳动保险费”科目。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13日
执行日期: 200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