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保护
根据我国消费者运动的经验,国家经济体制转轨由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因此消费的形势随之发生转变,由消费者决定生产,在消费的生产、交换、消费的环节上,而生产商却是以盈利为目的,不可能完全达到消费者的意愿,而产生权益纠纷。消费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是一个社会问题,我国的消费者运动蓬勃而起,1983年5月,河北省辛乐县在一位老工商局的倡导和组织下,率先成立了全国第一个消费者协会。1984年8月,广州也成立了消费者协会。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之后,各省市、自治区以及县级以上全都成立了消费者协会组织。它是一个官办民间的、独立的、非赢利性的、非政治性的组织,其宗旨是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政府批转省工商局、省消协关于在农村建立“一会两站”,即消费者协会分会,农村投诉站、12315联络站,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延伸到农村,省市县乡(镇)村形成了一个消费者协会联动网络的庞大组织体系,这是党和政府对农业的关注,对农村的关心,对农民的关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保护中属于主要的和突出的地位。其他社团组织及行业组织也要行动起来共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建立地方政府性保护消费者办公会议制度,人大常委会建立社会监督制度,都是我们应尽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