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肢体残废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
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股骨颈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或者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下肢功能;
胫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过30度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四肢长骨开放性、闭合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肢体软组织疤痕挛缩,影响大关节运动功能,活动度丧失达百分之五十;
肢体重要神经损伤,严重影响肢体运动功能;
肢体重要血管损伤,引起血液循环障碍,严重影响肢体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