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生产者的免责条件和举证责任

大律师网 2017-06-05    人已阅读
导读:生产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用户、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侵权赔偿承担严格责任。但是, 严格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 生产者只要能够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进行有效抗辩,则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我国

生产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用户、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侵权赔偿承担严格责任。但是, 严格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 生产者只要能够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进行有效抗辩,则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 条第2 款规定了生产者的三项免责条件, 同时也表明了生产者对其免责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网友提问:生产者的免责条件和举证责任

律师解答:生产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用户、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侵权赔偿承担严格责任。但是, 严格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 生产者只要能够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进行有效抗辩,则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9 条第2 款规定了生产者的三项免责条件, 同时也表明了生产者对其免责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这是指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未出厂、销售。也就是说,具有缺陷的产品尚未出厂、销售,发生了损害,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第二, 产品投入流通时, 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这项免责条件是指产品在出厂、销售时,不存在产品缺陷。产品缺陷是在生产者脱离对产品的控制以后,在流通领域或者消费过程等其他环节中,由其他人造成的。

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产品质量法》规定对技术发展中的风险应当免除生产者责任,其目的是为了鼓励科技进步,激励生产者开发新产品,使用新技术,将科技成果转化为有普遍使用价值的产品。同时,也是对生产者不可预见的过失解除责任。

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在制定产品责任法律过程中,就是否将开发风险规定为免责条件之一,争论了整整9 年。最后于1985 年达成协议,在正式生效的产品责任法律中,将发展中的风险列为免责条件之一。

对于产品责任的立法, 我国借鉴国际上的立法成果, 确立了生产者的严格责任, 这对完善我国的侵权法,是一大贡献。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立法相比,我国产品的严格责任立法尚有落后之处。具体表现为产品缺陷的确定上。根据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及民事诉讼法,原告对生产者的严格责任之诉,必须要证明产品缺陷存在,而且售出时就存在。由于现代社会产品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 涉及到许多专业性的技术问题, 而且产品的流通渠道也日趋复杂,对于消费者来说, 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是很困难的, 这样就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美国的判例确定证明产品缺陷存在的原则是:“事实自证”原则, 即在没有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 当事人、法院可以根据产品造成损害的事实来推定产品是有缺陷的。“事实自证”原则, 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方便受害人行使索赔权。为了切实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因产品缺陷遭受损害的受害人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 我国修订《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法律时, 可以借鉴吸收“事实自证”原则。目前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 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以方便受害人行使权利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