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关于担保期满半年后保证人可以免责
江女士:2003年,我同事买房向刘某借了5万元,因我与双方都熟悉,刘某提出要我担保,我在借条上以担保人的名义签了字。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为2005年5月1日,到期后,我的同事没有还款,刘某也没有向我催要。但前几天,刘某要求我承担担保责任,我该怎么办
袁律师:你已免除担保责任了。《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孔先生:我与林某是2000年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的,当时没有领取结婚证。2001年女儿出生。现我们感情不和,我想到法院起诉离婚,但没有结婚证,法院会受理我的起诉吗
袁律师:你与林某是同居关系,而不是婚姻关系,你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将不予受理。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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