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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弊端

大律师网 2017-06-06    人已阅读
导读:【招投标】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弊端 体制弊端 一是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出资人缺失。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家投资,项目单位法人代表由政府委任,其利益与项目建设效益不挂钩,责任心取决于自身的思想

【招投标】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弊端

体制弊端

一是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出资人缺失。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家投资,项目单位法人代表由政府委任,其利益与项目建设效益不挂钩,责任心取决于自身的思想觉悟,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变性,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不能保证不出现放弃原则出卖国家利益的情况。

从招投标总体情况看,歧视排斥、串标围标、转包分包、低价招标高价结算等问题往往发生在国家投资项目中,非国家投资项目招投标尚未发现。汉源二期场平及永定桥水利工程串标围标案件的发生都有项目业主代表的参与甚至主导,低价中标高价结算同样需要业主的配合。因此,出资人缺失的问题是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中出现各种问题的根源。

二是评标专家管理体制上的问题。按照现行规定,评标专家的管理权在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省以下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没有处罚权,对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问题只能上报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处理。由于大量项目招标由市、县行政监督部门监管,即使是省管项目一般也是委托市级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对评标专家违法违规监督与处罚权分离,导致多数评标专家违规评标行为未得到及时处罚,客观上放纵了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现行的招标投标程序,建设项目在开评标前抽取评标专家,抽取的评标专家资料上有专家代码、单位、身份证号码、专业及职称等内容,评标前由监督人员按资料核对专家证以确认其身份;评标结束后,抽取评标专家的资料交由招标代理机构保存,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由于评标专家在评标时要在评标报告上签名,根据抽取的评标专家资料和评标专家的签名,招标代理机构能够掌握评标专家姓名、专家代码和联系方式,为勾兑评标专家提供了可能。

制度漏洞

一是招标投标活动执法主体多元的问题。《招标投标法》是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结合,没有规定执法主体,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执法主体多元,各部门出台的配套规定政出多门,导致各行政监督部门各自为政、相互内耗,难以形成合力、集中力量加强监管。

二是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过时。现行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办法,是基于计划经济体制下以建筑企业为中心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的质资管理办法,与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以项目经理为中心的工程建设管理模式相矛盾,不能适应新的条件下变化了的实际情况。

按照资质等级认定办法,认定和审查建筑企业资质等级,须审查申报企业的业绩、注册资金、管理人员和经济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工程机械设备和质检设备方面的要求,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实的情况是除了极少数国有特大型建筑企业外,一般建筑企业只配备部分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无基本建筑工人队伍;项目经理一般也是挂靠建筑企业,使用企业质资承揽工程并缴纳管理费。质资管理制度的过时导致多数建筑企业为了达到业绩要求,只能采取借牌给其他企业和人员参与投标收取一定费用谋利并积累业绩,导致借牌投标成为潜规则。因此,质资管理制度的过时是借牌投标、围标和转包分包等问题产生的根源。

机制问题

按照现行考核机制,GDP和投资仍然是主要指标,在借牌投标、围标、弄虚作假、转包分包已成为潜规则的情况下,一个地区如果对每个项目都严格监管,必然导致投诉举报不断、流标频频,客观上影响项目推进。在灾后重建、移民迁复建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为了完成目标任务,行政监督部门有时不得不“睁只眼、闭只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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