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医疗损害鉴定适用的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学会主持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适用卫生部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适用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如照最高法以及类似江苏、浙江两省高法相关规定,医学会仍为医疗损害鉴定的主体之一,那么,医学会鉴定适用什么法律规定
目前尚无官方规定。
可以预测的是,医学会鉴定定然不会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因为要适用该通则,鉴定机构须具有鉴定资质,而医学会是不具有鉴定资质的。再加上独家垄断的根深蒂固观念,更不可能让医学会愿意适用司法系统的鉴定规定。
那么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时会依然继续适用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进行鉴定吗究竟如何,在医疗损害诉讼实务界引起高度关注,因为,如果医学会继续依据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作出医疗损害鉴定报告,那么《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对于医疗损害诉讼实践还能带来多少变革恐怕就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了。
换句话说,如果仍如以往,医学会鉴定继续适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司法鉴定适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那么医疗鉴定中的二元化局面将无法得到改变,必将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