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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大律师网 2017-06-09    人已阅读
导读:所谓伤情,通俗地说应当是指受害人的伤势及伤势程度,即:是什么伤、伤轻伤重、是否构成伤残等等。伤情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各项费用的核实认定。 法律咨询:人身损害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您好,甲开车不慎造成我姑姑脚骨骨

所谓伤情,通俗地说应当是指受害人的伤势及伤势程度,即:是什么伤、伤轻伤重、是否构成伤残等等。伤情的认定,直接影响到各项费用的核实认定。

法律咨询:人身损害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您好,甲开车不慎造成我姑姑脚骨骨折,因活动不便无法上班已两月,未领到工资,如申请赔偿,甲是否应赔偿我姑姑两月的工资.谢谢您了!

律师回答:

可以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

相关法律知识:

《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人身损害推荐律师:郭明飞律师

哈尔滨郭明飞律师,为黑龙江正开律师所创办者,主任律师。从事法律实践工作15年。擅长办理公司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房地产案伯、知识产权纠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为人诚实守信。现为中国船舶重工集团 七O三研究所、哈尔滨工业大学下属多家高科技公司、远达药业集团、哈尔滨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等30余单位和大型企业集团的法律顾问。

办公电话: 045155665001,13904808407 E-mail: gmfhrb@sohu.com

执业机构: 黑龙江正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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