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即可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同时促进劳动力自由流动。规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是为了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更为明确、具体,并可以作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但劳动者也必须注意法律设定的通知时间,使用人单位有充足时间为即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人员,不致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