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管理机制不顺,多头管理,条块分割
招标投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进口机电设备采购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按现行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等中央财政性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有权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认定。除此之外,还有水利、交通、铁道及医疗等诸多行业都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行业管理进行了各类资格要求,造成招标代理资格认定的重复和交叉认定,既增加了企业负担,又造成招标代理市场的分割,使得本身就强调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制度,从源头就设置了种种的垄断和行业进入壁垒,形成了不公平公正。
收费标准不合理、行业发展受阻
收费标准不合理,是制约招标代理机构良性发展另一个重要原因。一是招标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和目前的物价水平和招标代理机构所提供的招标代理服务存在差距,阻碍了招标代理机构的规模扩大和发展。目前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是根据2002年制定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而随着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投标咨询服务业务的不断扩展和内容的深入,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市场变化,特别是工程代理合同额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和高于2亿元的项目,其收费金额经常不足支付招标代理机构所付出的成本。
二是《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在投资立项时没有考虑此项费用、导致招标代理机构的报酬往往不是由建设单位支付,而是转嫁向中标人收取或变相代付形式,挤压了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
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化的招标代理人才缺乏
招标代理机构是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其核心竞争力应该是其所拥有的专业人员,从业人员不但应懂得专业技术知识,还要懂得项目管理和法律知识,具备综合协调能力,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但是目前,很多招标代理机构具备这样条件的人员还比较少,而拥有这些条件的代理机构却无法发挥这类人员真正优势。
招标代理机构市场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的不顺畅造成了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主要原因。处于垄断地位和垄断行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其企业利润较大,员工福利和收入较高,能够吸引素质和水平较高的人才,但是由于其所处的垄断地位和优势条件用不着太多的创新和竞争,从而不需要发挥高素质人才的智力优势。市场竞争激烈、企业利润率低的招标代理机构由于要保证自己的企业利润,无法提供较好的薪酬待遇和福利吸引高水平的人才,自己培养出来的人才却又可能因为自身素质的提高而选择加入具有垄断背景的企业去实现自己的价值,造成了企业招不来人才,培养了人才又养不住人才的恶性循环。
市场竞争无序,恶性竞争十分严重
不平等的市场竞争环境、较低的利润空间和从业人员的参差不齐导致招标代理行业出现的另外一种不好的现象就是市场竞争无序,同行业恶性竞争严重。
有些招标代理机构在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时,为了获取代理资格无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和企业成本,随意降低代理服务价格,形成价格恶性竞争,进一步降低了招标代理服务行业的利润率。
而有些招标代理机构在与同行业竞争对手在竞争中,无视企业道德,随意诋毁竞争对手,大爆所谓幕后黑幕和行业“潜规则”,加深了社会对招标代理行业的误解和偏见,危害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社会各界对招标代理行业不了解,招标代理发展不均衡
很多招标人对招标投标缺乏了解,对招标代理提供的专业化服务不清楚,也是造成招标代理机构发展不均衡的重要原因。
由于建设工程具有投资规模达、建设周期长,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项目招标人在选择为其服务的招标代理机构时十分慎重,在不了解招标代理行业的情况下普遍会能选择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就不选择资质条件低的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能选择知名的业绩多的招标代理机构就不选择业绩少的一般的招标代理机构。造成“业绩多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揽的业绩越来越多,业绩少的承揽的业绩越来越少,没有业绩的永远都没有业绩”的现象。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市排名前十名的招标代理机构所完成的招标代理业务占到全市采用招标代理项目总数的47%左右,其他281家代理机构只有53%左右的市场份额,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经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标代理行业和建筑行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