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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7-06-11    人已阅读
导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纳税人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对此是否应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经研究,现将商品混凝土征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纳税人用碎石、天然砂、矿粉、沥青等按一定比例配比并加温搅拌成沥青混凝土,对此是否应按照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经研究,现将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产品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不包括以沥青等其他材料制成的混凝土。对于沥青混凝土等其他商品混凝土,应统一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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