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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

大律师网 2017-06-14    人已阅读
导读:【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不承担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无过错责任的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不承担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以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特征在于: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虽然也规定了在若干特定情况下,行为人即使主观上并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即通常所称的“无过错责任”。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和立法体例,我们不难发现,要求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严格限于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范围,即“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对特殊侵权行为都是以列举的方式做出明确规定的,而关于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法律显然未将其列入特殊侵权行为之列,并且,学校与国家机关不同,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也不同于国家机关的职务行为。此外,无过错责任的基本思想“乃是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即“分配正义”。

这种“分配正义”必须基于法律在界定和适用方面所做出的明确规定,一旦滥用,可能走向非正义。因此,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任何牵强附会都可能致使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协调性遭受破坏,致使法律对权利保护的天平失去平衡。可见,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不承担无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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