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认证概述
■概述
产品质量认证也称产品认证,国际上称合格认证。根据199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ISO的定义是: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活动。产品认证分为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两种。一般来说,对有关人身安全、健康和其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者为强制性认证,即“以法制强制执行的认证制度”。其他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授权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县级以上(含县,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他检查,并享有实行优质优价、优先推荐评为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定的优惠。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的有关认证的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
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认证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评定所依据的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由于我国的标淮体系中有国家标淮、行业标淮、地方标淮、企业标淮,不同产品有不同的特征及特性要求,所以认证机构在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时,主要有以下几类依据:
1、对于一般产品开展质量认证,应以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为依据。对于现行国家标淮或行业标淮内容不能满足认证需要的,应当由认证机构组织制定补充技术要求。对于这一点,《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体现出认证的水平和层次。
2、对于我国名、特、优产品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应当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作为认证依据。
3、对于经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加入了相应国际认证组织的认证机构(例如:电子无器件认证委员会、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应采用国际认证组织己经公布的、并己转变化为我国的国家标淮或行业标淮为依据。
4、对于我国己与国外有关认证机构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的产品,应按照合作协议规定采用的标淮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产品质量认证的种类
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1、安全认证
凡根据安全标准进行认证或只对商品标准中有关安全的项目进行认证的,称为安全认证。它是对商品在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是否具备保证人身安全与避免环境遭受危害等基本性能的认证,属于强制性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合格认证
合格认证是依据商品标准的要求,对商品的全部性能进行的综合性质量认证,一般属于自愿性认证。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概述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产品经法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的认证程序认证合格,准许在该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的表明该产品的有关质量性能符合认证标准的标识。
目前,我国国内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认证标志主要有3种:适用于电工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适用于电子元器件产品的专用认证标志PRC标志,以及适用于其他产品的认证标志方圆标志。
此外,一些较有影响的国际机构和外国的认证机构按照自己的认证标准,也对向其申请认证并经认证合格的我国国内生产的产品颁发其认证标志。如国际羊毛局的纯羊毛标志,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的UL标志等,都是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认证标志。
●对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标注的要求
一、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认证机构为证明产品符合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而设计、发布的一种专用质量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和《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认证合格后,经认证机构批准,产品的生产者可以在认证合格的产品上、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说明书或者出厂合格证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产品上带有认证标志,不仅可以把准确可靠的质量信息传递给用户和消费者,对企业而言,还起到质量信誉证的作用,表明该产品经过公正的第三方证明,符合规定标准。带有认证标志产品的生产企业要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复查,确保出厂的认证产品持续稳定符合规定标准要求,这样就可以起到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消费者的安全的作用。
认证标志图案的构成,许多国家是以国家标准的代码、标准机构或国家认证机构名称的缩写字母为基础而进行艺术创作形成的。
我国已成立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都有相应的认证标志,各机构对标志的使用(包括印制、标志形式、标志颜色等)都有明确规定,获证企业使用认证标志时应遵照执行。
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一般情况下不是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即使是生产者获得了产品质量认证,也可以不使用。
但是,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的实施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产品,比如电视机、电冰箱等电工产品,必须取得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并在产品上加贴安全认证标志。
三、按照《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产品的特点,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4年或5年,经认证合格的产品,方可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因此,对获得产品认证标的企业,有权在产品质量认证合格有效期内,在获得认证的产品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未获得认证的产品上,不得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详细]
●国内及各国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种类
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种类
我国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两种:
(1)安全认证标志:依据安全标准(例如家用电器通用安全标 准)和产吊标准中的安全性等项目进行认证。经批准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国家规定的“安全认证”标志。
(2)合格认证标志:以产品标准为依据,要求实行认证的产品质量符令产品标准的全部要求,已经批准认证的产品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格认证”标志。
凡使用该类标志时,印刷的标志,底色一律用白色,图案及中、英文字的颜色,按类不同而异。合格认证标志用红色,安全认证标志用绿色。直接用于产品上的标志颜色不限。
使用标志时,需在图案的正下方标出认证所依据的标准编号。
具体:
我国已颁布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3类,即方圆标志及其变形、 PRC标志和长城标志。共9个认证标志。
(1)PRC标志。为合格认证标志,由中国电子元器件认证委员会颁发。
(2)长城标志。为安全标志,由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颁发。
(3)方圆认证标志,Q标志。为合格认证标志,由中国方圆认证委员会颁发。
(4)标样标志。用于实物标准认证。
(5)SG标志。方圆标志的变形,是安全认证标志,用于汽车玻璃认证产品上。
(6)CCES标志。方圆标志的变形,属于合格认证标志,由企业自愿向中国卫星地球站设备质量认证委员会申请使用。
(7)方圆S标志。属安全认证标志,由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
(8)萌芽标志。是安全认证标志,由中国玩具安全认证委员会颁发。
(9)方圆S标志。是安全认证标志,由中国方圆标志认证委员会颁发。
各国质量认证标志及简单说明
1. CE认证(Conformite Europeenne)
这个标志想必大家都非常熟悉吧!对,它就是CE认证,使用CE认证的产品越拉越广,某产品中如果有CE标志的话,就代表这件产品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如果产品可以符合相关的要求,就可以贴CE标志了,但不符合相关的要求,就与之相反。[详细]
■产品质量认证的条件及办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规定,中国企业、外国企业均可提出认证申请。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 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认证:
中国企业向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企业或者代销商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认证委员会通知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 认证委员会对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的意义
实行产品质量认证的目的是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发展国际质量认证合作。其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提高商品质量信誉和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商品在获得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通过注册加以公布后,就可以在激烈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提高自己产品质量的可信度,有利于占领市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提高商品质量水平,全面推动经济的发展
商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及时解决在认证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可以加强国家对商品质量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促进商品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已取得质量认证的产品,还可以减少重复检验和评定的费用。
3、提供商品信息,指导消费,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社会效益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可以从认证注册公告或从商品及其包装上的认证标志中获得可靠的质量信息,经过比较和挑选,购买到满意的商品。
■相关规定: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维护获证组织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认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全文及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已经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认证认可活动,提高产品、服务的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及解读)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全文)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我委制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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