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食品、药品产品责任赔偿机制及促使事故企业尽快走出困境,国家应当推行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为产品责任赔偿建立可靠的社会保障体系。
网友提问:产品责任期间的时效是什么
律师解答:在诉讼时效方面,我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了两种特殊时效:一是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的时效,这种时效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用户,消费者满10年即丧失
相关法律知识:尚未超过明示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二是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它是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满两年。我国产品责任法的上述规定与欧美国家的做法基本一致。所不同的是我国在时效方面的规定则显得较为一统而不够详尽,这主要体现在责任期限方面。我国产品责任法只规定了“尚未超过明示担保的除外”,但对于如果该产品的明示担保期限少于10年应如何计算,如果产品的销售者或生产者对明示担保期间的虚伪陈述能否适用本条款,对于损害是由于长期受缺陷产品的影响而造成的,或者产品交付时即存在致人损害的属性,但在10年之后才为合理谨慎的一般人所发现,等等,在我国产品责任法中均未作出规定,这就给审判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带来困难。而美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简称《统一产品责任法》)对于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期间规定了三种时效:第一,产品安全使用期;第二,责任期限;第三,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