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宁夏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役标管理,规范评标定标行为,确保评标定标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是指招标单位组织评标定标机构,制定和公布评标定标办法及实施细则,经过开标、评标、定标等阶段,择优选定中标单位的过程。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应当严格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评标定标时应提供下列定标依据:
招标文件;
开标前会议纪要;
评标定标办法及实施细则;
标底;
投标文件。
第六条 自治区、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管理钓主管机关,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委托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评标定标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审查评标定标机构、评标定标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审定标底;
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
裁决评标、定标分歧;
签发中标通知书;
处理违反评标定标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评标定标机构
第七条 评标定标机构是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指导下,由招标单位设立的负责某一招标工程评标定标的临时组织。根据招标工程的规模情况、结构类型可以设立评标定标委员会或者评标定标工作小组。
第八条 评标定标机构的职责:
依照评标定标依据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价;
确定中标单位,写出评标定标报告。
第九条 评标定标机构的评委成员由招标单位在“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的各类专家组成,人数应当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招标单位的评委数量一般控制在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评标定标机构负责人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担任。评标定标机构的评委组成人员应当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第十条 评委的职责:
坚持评标定标原则,对所有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施工方案、质量、工期、保证措施和主要材料消耗等进行审核,公正地评审择优;
正确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项法规,维护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评标发扬民主,各抒己见,定标后服从决定,严守纪律,对评标定标的全过程保密。
第十一条 专家库评委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设置的相应专业种类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代码确定,选出的评委与招标单位或者投标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专家库评委应当分别按正式评委和预备评委抽取,预备评委作为正式评委因故不能出席评标定标活动时备用,数额一般为正式评委的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