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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中标,你怎么看

大律师网 2017-06-20    人已阅读
导读:如今,全国有不少地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应该看到,为了控制投资,其出发点还是好的。但这里明显忽视了《》中规定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或未经详细评审无法判别是否低于成本价

如今,全国有不少地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应该看到,为了控制投资,其出发点还是好的。但这里明显忽视了《》中规定的“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或未经详细评审无法判别是否低于成本价。部分施工企业为了中标,把投标报价压得过低,有的下浮15%,甚至超过20%,不计成本恶性竞争,造成业内混乱。

投标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平竞争的一种手段或者说是竞争的一种方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引入了最充分的竞争,这种方法适应了市场经济价格竞争规律,使招投标制度的优越性得以充分发挥。此外,非常有利于遏止目前我国工程招投标市场上诸如虚假、暗箱操作、入围靠抽签、中标靠运气、围标串标、买标卖标等不良现象。

我国一些地区曾在某些工程就实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制度做了尝试。但是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处在转轨时期,市场发育不够成熟以及相关配套措施和标后管理滞后,出现了一些负面作用。另外,由于招标方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各方的利益,招标方式改革了,利益格局自然相之改变。因此,一些人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制度表示疑虑和异议,并产生一定阻力。该制度也因此背上一些“冤枉”骂名。而国有资金来自于人民群众创造的财富,来自于纳税人。保障国有资金的合理使用,不仅是保护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为此,除技术特别复杂等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以外的国有资金项目,首先应当采用最充分的招标竞争方式,即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制度。国有资金项目的范围应当包括:全部使用各级财政投融资资金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的项目、各级财政投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国有企业事业自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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