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赔偿】旅客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它虽然没有明确地说仅适用于侵权案件,但它事实上是在侵权法的范畴内对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主体和权利保护范围进行确定。
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能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能够适用,应具体适用哪一条笔者认为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能够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第6条规定了经营人基于安全保障义务而应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里所称的经营人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承运人从事的旅客运输是经营活动的一种,因此承运人可以纳入《解释》第6条所指的经营人范围,旅客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可以适用《解释》第6条。据此,承运人作为经营人而应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责任类型
直接责任。该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引起正当信赖,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危险控制范围,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经营者能够合理予以控制,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
补充责任。其构成要件是:第三人侵权是损害结果发生的直接原因,经营者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必要的防范和合理控制义务,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发生原因竞合。经营者承担补充责任有两层含义:一是应首先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直接责任人没有赔偿能力或不能确定谁是直接责任人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人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经营者只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
《解释》规定,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属于过错责任。由于经营者是否有过错是以他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准,因此,确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十分重要。《解释》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只提供了一个价值指引,即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这一概念属于抽象概念,应当根据经营者的经营性质和规模、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予以认定。[iv]而一般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由受害者承担。《解释》给出 “合理限度”这一抽象概念,无疑给受害人举证制造了难度。
3、诉讼主体
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时,受害人无疑应以经营者为被告。经营人承担补充责任时,受害人不得单独起诉经营者,而应当将直接侵权的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除非直接侵权人不能确定。
4、责任范围
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不仅包括物质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失。《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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