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处被告丁敏支付原告熊震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000元。
2007年10月1日,原告张安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北屯幸福路上行驶时,因其行车道被被告丁敏摊晒的打瓜籽占用,便借道驶入左侧车道,与相对方向驶来的原告熊震驾驶的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北屯交警大队做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张安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违反让行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一原因,应承担事故50%的责任。被告丁敏占用道路从是非交通活动是造成此事故的另一原因,应承担事故50%的责任,原告张安不负责任。
法院认为,北屯公安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书,是经过对事故现场科学勘察取证后,运用其专业理论知识对事故现场发生原因作出的技术认定结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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