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都属于公司的高级职员,他们未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不得兼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营组织的负责人。这主要是因为以上这些高级职员能否忠实、有效地履行其职务,将直接关系到国有独资公司的存在和发展。只有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一山公告即职员才可兼任其他公司的负责人。但是,即使在取得同意后,他们也不得兼任与其所在国有独资公司同类的其他营业组织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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