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根据新公司法,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仍需要召开创立大会?

大律师网 2017-06-24    人已阅读
导读:以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在第四十八条中已经明确:“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申请设立登记”。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
以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在第四十八条中已经明确:“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申请设立登记”。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章程;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住所证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可见,以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是不需要提供创立大会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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