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巴府发[2006]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
发布部门: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巴府发[2006]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三日
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市政府对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制度
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及其安全生产责任人。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目标的制定、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市委、市政府当年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要体现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考评、奖惩,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作用,确保目标管理工作有效实施。
(三)分级负责。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对各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各目标责任人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实施目标中发生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巴中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副市长按“一岗双责”负责相关方面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和市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主任为本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对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向市长负责,副县(区)长及管委会副主任按“一岗双责”组织本地相关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
(三)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安全生产目标的实施。其他领导按职责分工对主要责任人负责。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组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重大问题的组织协调。
(二)市安委会负责全市安全生产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
(三)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办)为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目标的实施。
(四)市政府目督办会同市安办对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安全生产单项目标项目进行考核;对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五)各目标责任人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目标任务的组织实施。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目标考核范围及对象
第六条 目标考核依据
(一)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所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以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三)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和职能分工,由本部门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目标考核范围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围分为控制目标、工作目标。
控制目标为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标。
工作目标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第八条 目标考核内容
(一)控制目标
各类伤亡事故及重点行业(领域)事故件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事故死亡率,重、特大事故件数及增降幅度、比例等。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执行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书制度。年度及阶段性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事故报告和处理及时、妥当,完成省、市认定和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队伍、经费和装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和避免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妥善做好安全生产事故善后事宜处理工作。
目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市安委会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九条 目标考核对象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领导;
(二)市级各有关部门及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领导;
(三)市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及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领导;
(四)中央、省驻巴和市属企、事业单位及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
第四章 目标的分解与调整
第十条 目标的分解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市商贸园、工业园按照市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逐级量化分解,并将分解落实情况抄送市安办。
第十一条 目标的调整
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确需调整目标的,必须在当年度9月15日前,以专题请示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安办)批准后,由市安委会或市政府目督办下达调整。
(一)因国家安全生产统计政策和口径发生变化;
(二)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使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全局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五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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