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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7-06-27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重庆市 发布文号: 渝安监〔2009〕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发布部门: 重庆市 发布文号: 渝安监〔2009〕
发布部门: 重庆市 发布文号: 渝安监〔2009〕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 发布部门: 重庆市
发布文号: 渝安监〔2009〕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除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全市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安全培训考试工作。重庆市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具体日常工作。

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体系,完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和安全培训机构监管档案。

第七条 安全培训、考试收费,按照重庆市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

第八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培训资质证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一级、二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取得一级、二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在市安监局备案。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三级、四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九条 取得一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开展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乡镇(街道)和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中央驻渝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市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全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非煤矿山硐采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主要负责人和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三级培训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区县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批准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取得四级培训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上一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三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市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六)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安全培训机构申请四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

(二)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

(四)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市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教师;

(五)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第十二条 申请三、四级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安全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本办法第十条或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报市安监局;

(二)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机构的专(兼)职教师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安全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接受安全培训,每年接受一次再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培训档案,完善教学设施、提高教学水平、保证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按照规定提取安全培训教育资金。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情况。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共计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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