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项目融资中政府承诺的内容
项目融资中的政府承诺,是指项目所在国政府为确保其已同意建设的项目融资的顺利进行,使外国投资者具有投资安全感而对项目公司的一种承诺,表明了项目所在国政府愿意给予外商特许经营权及承担部分项目风险的责任和态度。
对于政府承诺的内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历来存在争议。发达国家的学界认为,政府承诺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利润保证、不竞争保证、不可抗力免责保证、环境问题保证、严重违约终止特许权协议保证、财政条款保证、税收条款保证、争议解决方式保证,其范围非常宽广。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学界一般将政府承诺称为政府保证,并将其分为两类,即对投资回报率等问题的商业性保证和政府对项目主办人所作的政策性保证。
笔者拟详细分析政府承诺的主要内容。
不竞争承诺
不竞争承诺即政府承诺在一定时期和一定市场范围内不会发展与该项目相竞争的新项目。该承诺在融资法律文件中体现为“禁入条款”,项目所在国政府承诺在项目完成后的最初几年,不再向其他投资者签发同类许可证。若干年后,政府可以通过招标方式许可新的投资者进入同一领域,但事前应通知项目公司,且新许可的条件应最大限度与项目公司获得的许可保持一致。
税收优惠承诺
税收优惠承诺即政府给予某种形式的税收和关税减免,比如减免项目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或免除项目贷款的利息税,免除向项目提供贷款的外国贷款人的预提税,以及对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设备和原材料等物资的进出口减免关税等。
后勤承诺
后勤承诺即政府承诺向建设项目提供建设用地,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原材料、电力和其他能源,与项目有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及物资的顺利入境。目前发展中国家大多不是完全市场经济体,政府实施不同程度的价格管制和物资管制,因此,BOT投资者需要所在国政府在水、电、土地、劳动力等方面提供便利。
外汇承诺
外汇承诺即政府承诺项目投资人有权获得外汇并将经营收益以自由外汇汇往国外。首先是外汇获得和汇出保证,还包括外汇投资担保。外汇承诺对外汇管制国家成功进行项目融资起关键作用。BOT项目通常不能创汇,若投资人收取的当地货币非自由外汇,则无法支付贷款本金和利息,遑论利润。政府不对此进行承诺,BOT便丧失了基础。
允许调价承诺
允许调价承诺即因原材料、能源价格上升导致项目运营成本提高,投资回收期延长,政府承诺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调整项目产品的价格。
不予国有化和征收承诺
不予国有化和征收承诺即政府承诺不对项目资产实施国有化和征收。国有化和征收都是由国家采取强制措施,将私人财产收归国有。政府对作出此承诺,即表明对该国家权力的自我限制。但应注意的是逐渐征收问题。逐渐征收又称蚕食性征收,原意是指所在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事先约定,投资者在一定年限内,按一定比例分期将其股份逐渐转让给所在国政府或国民,使所在国方绝对控股,甚至完全转让。这在BOT项目融资中应当禁止。
资金承诺
资金承诺即政府承诺对项目给予资金方面的支持,包括以下多种形式:
1、资金参与,即政府对项目给予直接或间接的资金参与;
2、公共贷款,即政府在某些情况下向项目公司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以降低融资成本;
3、贷款担保,即政府为项目公司所借贷款的偿付提供担保;
4、政府补贴,有些国家允许政府对项目公司提供补贴,使之具备以较低价格提供产品的能力。
法律稳定承诺
法律稳定承诺即政府承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改变而遭受不利影响。实现稳定有两种方法:
1、冻结合同订立时项目所在国的法律;
2、合同订立后项目所在国的法律可以修改,但这种立法变化不适用于该合同
上述“法律”可以是项目所在国的全部法律,也可以只是某一部特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