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的性质
《产品质量法》是关于产品质量管理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在我国,有学者将其定为“行政法”,从立法的重心来看,这样的理解并不为错。但是,作为一个法律文件,《产品质量法》绝不仅仅是行政法,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十分丰富,从大的方面说,这个法律文件中既有行政法规范,也有民事法律规范,还有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
将《产品质量法》仅仅看作是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可能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错误。《产品质量法》不同于一些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因为在这些国家的《产品责任法》中,仅仅规定产品侵权责任问题。而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最基本的依据。同时,它还是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共计74条,其中直接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内容有两章,共计23条,直接规定产品质量的监督和处罚的有两章共计38条。这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行政监督力度,使得《产品质量法》的行政管理色彩更为明显。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明确了产品质量管理的行政机构,规定了行政执法的权力,细化了行政监督的程序,加大了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使行政机关在今后的执法中能够真正作到有法可依。
这种将行政法与其它法律规范融为一体的立法方式并不罕见。如果将产品质量管理与产品责任分开规定,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便。然而,从完善民法的角度来考察,将产品侵权责任规定在《产品质量法》中可能会对民事立法特别是侵权行为立法系统化工作构成障碍。 我们强调《产品质量法》的性质,旨在纠正这样一个错误,那就是“打而不罚,罚而不打”。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机关可以对生产者、销售者进行处罚,与此同时,民事主体还可以向产品质量侵权人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