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建设、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建设、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重大事故仍时有发生,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落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振兴沈阳老工业基地、实现我市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基本保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也是衡量各级政府执政水平和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化、标准化,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和执法队伍建设,突出执法监督,完善责任体系,加强政策引导,夯实工作基础,建立长效机制,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3.奋斗目标。从2005年起,努力实现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事故控制指标。通过深入开展矿山、道路交通、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城镇燃气等14项安全专项整治,到2007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秩序明显改善,各类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4.各级政府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每季度政府主要领导或委托分管领导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抓好落实。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5.市及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公安、建设、环保、质监、国土资源、煤炭、经济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分别对消防和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环境安全、特种设备、矿山、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劳动保障、商业、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交通、农业、气象、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要根据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或人员,组织、协调、检查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6.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省政府每年向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市政府向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分解下达,作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市政府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总结表彰大会,对上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达标及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因工作不力、发生重特大事故或突破控制指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对安全生产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领导干部要责令辞职。各区、县(市)政府也要制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社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将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7.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从2005年起,市政府设立5000万元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公共安全重大隐患的整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化建设以及安全生产奖励等。各区、县(市)政府应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做到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同步实施。
8.建立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辽宁省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字(2004)713号),煤矿企业按产品销售额4%提取安全费用。从2005年起,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2%提取安全费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1%提取安全费用;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5%提取安全费用;冶金、电力行业按当年销售收入0.5%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主要用于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投入和维护保养费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的评价、监控;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护保养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安全评价(不包含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费用等。其他类型企业可参照上述标准提取安全费用,增加安全生产投入。
9.大力推进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中小企业多、面广、情况复杂、监管难度大、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特点,从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手,在全市开展中小企业安全生产试点工作,加强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推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中小企业要全面支持注册安全主任按规定履行职责,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在2005年内要达到1000名注册安全主任进社区,1000名注册安全主任进中小企业的目标,以后逐年提高注册安全主任的配备。2005年主要针对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和存在重大危险源等高危行业配备注册安全主任。以后逐年向其他中小企业推广。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配备注册安全主任工作的检查督促。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注册安全主任的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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