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关于长兴县招投标中心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证金管理,依法规范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工作,明确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属分中心根据县政府授权或招标人、采购人、产权出让人(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收取、管理和退还各类保证金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国土资源招标出(转)让、产(股)权招标转让、建设项目招标和政府采购招标中的投标保证金,国土资源和产(股)权拍卖、挂牌或竞价出(转)让中的竞买保证金,政府采购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中的交易保证金,以及政府采购中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
第三条中心所属各分中心收取的保证金由中心统一管理,中心按规定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用于各类保证金的收取、退还、管理和核算。
第四条 保证金由各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收取,统一缴入中心按规定设立的保证金专用帐户。中心财务负责统一办理保证金的退还和核算工作。
第五条保证金必须在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约定的截止时间前交纳,交易公告、交易文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法规)规定的,按相关法规规定的截止时间执行。
本办法所称交易公告,是指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挂牌公告、竞价公告、出让公告、采购公告、投标邀请书、询价邀请书、竞争性谈判邀请书等各类公告或邀请文书。本办法所称交易文件,是指招标文件、拍卖文件、挂牌文件、公开出(转)让文件、政府采购的询价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等采购文件以及供货合同等。
第六条 除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另有约定的以外,保证金应当由交易主体自行提交或以自己的名义提交,其它单位、个人代为提交或交易主体的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代为提交的,将被视为无效,各分中心有权拒收。
上款所称交易主体,是指投标人、竞买人、政府采购中的供应商等。
交易主体授权其分支机构代为提交保证金的,除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另有约定外,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发出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的要约人的书面同意书。其提交的保证金的有效性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进行认定。
第七条保证金应当以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约定的方式提交。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没有约定的,应当用银行汇票、支票或银行保函提交。用现金交纳的,除交易主体属自然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交款人交纳保证金的具体时间以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约定的方法认定。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没有约定的,以交款人向分中心受理窗口提交有效的银行汇票、支票或银行保函的时间为准,但交款人应及时将银行入帐凭证提交给分中心受理窗口,分中心经办人员确认保证金到帐后,开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往来款收据。
第九条作为保证金交纳的票据或保函被银行认定无效的,分中心必须及时通知交款人在截止时间前采取补救措施,因此而造成保证金逾期交纳的,由交款人自行负责。如有证据证明造成票据无效的责任不在交款人的,尽管补交保证金时已过截止时间,仍可认定保证金有效,并将有关材料交评标委员会进一步认定。
第十条中心财会人员、有关分中心、委托人及其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交易项目保证金交纳情况、交款人名单等必须严格保密。由于泄密而引起串标、围标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保证金应当按交易公告或交易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条件退还,交易公告、交易文件没有约定或约定违反有关法规规定的,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时间和条件退还。
保证金交款人按上款规定申请退还保证金时,其交纳的保证金必须已经到帐,即银行已经将保证金款项划入中心保证金专户。但退还银行保函等情况除外。
第十二条保证金必须直接退还给交款人,即谁交款退还给谁。
第十三条 交款人有违反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约定或法规规定的不予退还保证金的违约(法)行为,委托人要求扣留或划转保证金的,应出具请求扣留或划转保证金的书面文书,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监管部门因交款人有违约、违法行为或因处理投诉需要,要求扣留保证金的,应出具请求协助扣留保证金的书面文书,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中心收到本条前两款书面文书后,应予协助执行。
第十四条退还保证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办理,避免出现差错。
退还保证金的一般程序是:保证金退还申请、分中心审核、中心领导审批、会计审核、退款。
分中心负责审核:1.退款时间和条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申请退款人是否和交款人一致;3.退款金额和其交款金额是否相同;4.申请退款人是否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5.保证金是否已经退还;6.本办法规定的其它事项。
会计审核重点:1.收款凭证是否合法;2.申请退款人是否和交款人一致;3.退款金额和其交款金额是否相同;4.将要退还的保证金是否已经到帐;5.保证金是否已经退还;6.本办法规定的其它事项。
中心领导重点对退还时间和条件、是否有不予退还的情形等进行重点复核。
第十五条符合退还时间和条件的保证金,交款人应及时提出退还申请。由于交款人迟迟不提出退还申请致使保证金逾期退还的,中心不负任何责任。
对于符合退还时间和条件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的保证金退还申请,中心财务应及时退款。
中心依本办法规定收取和退还保证金时不计利息。
第十六条中心财务和各分中心应分别按项目和保证金类别建立保证金收取、退还和管理台帐,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核对,确保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不出差错。
第二章保证金代收代退的委托
第十七条按规定进中心实施的建设工程招标,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咨询等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其投标保证金应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县招投标中心代收、代退。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县招投标中心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时,应向县招投标中心出具《代收代退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委托书》。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投标、竞买保证金由主管部门委托县招投标中心代收、代退。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中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投标、竞买保证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经营管理机构委托县招投标中心代收、代退。
国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进中心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租赁的,其投标、竞买保证金由转让人或出租人委托县招投标中心代收、代退。
主管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经营管理机构、转让人、出租人应在委托县招投标中心国土资源交易分中心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时,将代收、代退投标、竞买保证金一并委托。
第十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招标的投标保证金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询价采购等的交易保证金由采购人委托县招投标中心代收、代退。
政府采购中的分散采购项目进中心实施采购的,其投标保证金或交易保证金也应由采购人委托县招投标中心代收、代退。
政府采购履约中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委托县招投标中心代收、代退,也可以由采购人自行处理。
政府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委托县招投标中心代收、代退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时,应在与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分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时明确。
分散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分中心实施采购的,采购人应在与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分中心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时,明确委托县招投标中心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交易保证金。分散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进中心实施采购的,采购人委托县招投标中心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时,应向县招投标中心出具《代收代退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委托书》
第二十条 国有(集体)产权、股权、出资、资产、知识产权、公共资源等进中心招标、拍卖、竞价出让、转让、租赁的,其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委托县招投标中心代收、代退。
出让人、转让人、出租人应在委托县招投标中心国土资源交易分中心组织招标、拍卖、竞价活动时,将代收、代退投标或竞买保证金一并委托。
第三章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交纳。招标文件没有约定时间的,应按规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缴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在开始收取投标保证金前,将招标文件约定的分标段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方式、金额、截止时间、报名或入围投标人名单等资料加盖公章后送建设项目交易分中心。
第二十二条 竞买保证金应按拍卖公告、挂牌公告、产权交易公告或竞价公告等出让公告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提交。竞买人未按约定交纳竞买保证金的,将失去参与竞价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以要求谈判对象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应当以竞争性谈判邀请书或公告约定的金额、方式和时间提交。没有约定方式的,应当用银行汇票、支票或银行保函交纳,用现金交纳应当予以拒绝。
谈判对象未按约定提交交易保证金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谈判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按上述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交纳,拒绝交纳的视为放弃中标或成交项目。
第二十五条采购合同委托政府采购分中心签订的,履约保证金由分中心收取并交由中心财务管理;采购合同由采购人自行签订的,履约保证金应由采购人自行收取和管理,除非采购文件或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履约保证金委托中心收取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或其全权委托的代理商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与分中心签订补充协议前,应通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分中心向中心财务交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根据预计的协议供货数量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或采购合同要求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提交质量保证金的,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按采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方式提交。采购合同委托分中心签订的,质量保证金由分中心收取并交由中心财务部门管理;采购合同由采购人自行签订的,质量保证金应由采购人自行收取和管理,除非采购合同或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约定质量保证金委托中心收取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应按招标文件和共同投标协议的约定由联合体中的一方、牵头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由于提交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和共同投标协议的约定导致联合投标无效的,责任自负。
第二十九条 竞买人组成联合体竞买的,应按拍卖文件、挂牌文件、竞价文件等出让(转让)文件和联合竞买协议的约定,由联合体中的一方、牵头方或者共同提交竞买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竞买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由于提交竞买保证金不符合出让文件和联合竞买协议的约定导致失去联合竞买资格的,责任自负。
第三十条 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谈判的,应按竞争性谈判邀请书或公告以及联合谈判协议的约定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交易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交易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由于提交交易保证金不符合竞争性谈判邀请书或公告以及联合谈判协议的约定导致失去联合谈判资格的,责任自负。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交通、水利等其他工程施工招标、工程货物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履约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中标或成交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二条 投标保证金应当由投标人自行提交或以自己的名义提交,其它单位、个人代为提交或投标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代为提交的,应当予以拒绝,但招标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标人授权其分支机构代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章的授权委托书和招标人的书面同意书。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性由评标委员会认定。
第三十三条 竞买保证金应当由竞买人自行提交或以自己的名义提交,其它单位、个人代为提交或竞买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代为提交的,应当予以拒绝,但出让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竞买人授权其分支机构代为提交竞买保证金的,除出让(转让)文件另有约定外,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章的授权委托书和出让(转让)人的书面同意书。其提交的竞买保证金的有效性由资格审查小组认定。
第三十四条 交易保证金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提交或以自己的名义提交,其它单位、个人代为提交或供应商的分支机构未经授权代为提交的,应当予以拒绝,但政府采购邀请书或公告另有约定的除外。
供应商授权其分支机构代为提交交易保证金的,除政府采购邀请书或公告另有约定外,应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法人章的授权委托书和采购人的书面同意书。其提交的交易保证金的有效性由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认定。
第三十五条 保证金交款人申请以上一项目的保证金抵交本项目保证金时,应坚持先退后交的原则,即上一项目的保证金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还时间和条件,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退还手续后,方可办理抵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于中心管理的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由于供应商违约,采购人要求供应商以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承担违约责任的,采购人应向分中心提交请求划转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书面文书(文书中应注明违约事实和相应的合同约定),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全部法律后果。中心收到书面请求后,如无特殊情况应予划转。
第四章保证金的退还
第三十七条 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条件退还。招标文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违反法规规定的,按法规规定的期限和条件退还。即:
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招标出让的,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采矿权定金,其他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政府采购招标的,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按本条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或者由于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的,退还投标保证金时不计利息。
第三十八条 竞买保证金按出让(转让)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条件退还。出让(转让)文件没有约定或者约定违反法规规定的,按法规规定的期限和条件退还。即:
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拍卖、挂牌出让的,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采矿权定金,其他竞买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拍卖、挂牌转让、出租以及产(股)权拍卖、竞价出让、转让、出租的,可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按本条规定退还竞买保证金,或者由于竞买人自身原因造成竞买保证金逾期退还的,退还竞买保证金时不计利息。
第三十九条 交易保证金按采购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条件退还。采购文件没有约定的,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交易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交易保证金。
按本条规定退还交易保证金,或者由于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交易保证金逾期退还的,退还交易保证金时不计利息。
第四十条 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采矿权定金的,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出让合同后,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将投标保证金退转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定金。
土地使用权、采矿权转让、出租招标或产权交易招标中,按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抵作出(转)让、出租定金的,中标人凭中标通知书办理资金性质调整手续。
第四十一条 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采矿权定金的,在出让人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后,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将竞买保证金退转县国土资源局作为定金。
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拍卖、挂牌转让、出租和产权拍卖、竞价交易中,按拍卖、挂牌、竞价文件约定买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抵作出(转)让、出租定金的,买受人凭成交确认书办理资金性质调整手续。
第四十二条 按招标文件约定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应在中标通知书中注明,中标人和中心财务根据中标通知书调整资金性质。如履约保证金需要划转招标人的,在符合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和条件的前提下,中心退还投标保证金和招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应同时进行,中心退还给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支票通过背书转让方式提交给招标人。
第四十三条 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约定,成交供应商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的,应在成交通知书中注明,成交供应商和中心财务部门根据成交通知书调整资金性质。
第四十四条 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达到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退款时间和条件;
2.申请退款人和交款人一致;
3.将要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已经到帐;
4.退款金额与其交款金额相同;
5.申请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没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6.投标保证金不曾退还,即不存在重复退还问题;
7.投标保证金不属于中标人抵作定金或者转作履约保证金的;
8.收款凭证符合财务规定。
退还工程招标中的投标保证金时,还应具备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向县招投标中心出具的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书。
第四十五条 申请退还竞买保证金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达到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退款时间和条件;
2.申请退款人和交款人一致;
3.将要退还的竞买保证金已经到帐;
4.退款金额与其交款金额相同;
5.申请退还的竞买保证金没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6.竞买保证金不曾退还,即不存在重复退还问题;
7.竞买保证金不属于竞得人抵作定金的;
8.收款凭证符合财务规定。
第四十六条 申请退还交易保证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达到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退款时间和条件;
2.申请退款人和交款人一致;
3.将要退还的交易保证金已经到帐;
4.退款金额与其交款金额相同;
5.申请退还的交易保证金没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6.交易保证金不曾退还,即不存在重复退还问题;
7.交易保证金不属于成交供应商转作履约保证金的;
8.收款凭证符合财务规定。
第四十七条 退还工程招标中的投标保证金时,应依据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向县招投标中心出具的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书办理。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向县招投标中心出具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书,由于未及时出具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书导致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的,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按采购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符合合同约定的退还条件的,由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和合同约定的其他单位(如用户、质监部门等)签署同意退还的意见(加盖公章),并附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如验收单、质量检验合格文件等),送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分中心,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退还手续。
第四十九条 中心退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时,除按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外,还应审核下列事项:
1.申请退款人和交款人一致;
2.将要退还的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已经到帐;
3.退款金额与其交款金额相同。 如有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退还时应扣除已划转款项;
4.申请退还的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没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5.履约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不曾退还,即不存在重复退还问题;
6.收款凭证符合财务规定。
第五十条 退还保证金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审核。
分中心审核分工如下: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和产(股)权交易等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出让(转让、出租等)中的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退还由国土资源交易分中心负责审核;建设项目招标中的投标保证金退还由建设项目交易分中心负责审核;政府采购中的投标保证金、交易保证金退还由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分中心负责审核。
第五十一条 分中心审核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时,对于符合退还条件的,由分中心负责人在退款收据上签署同意退还意见,分中心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时,可指定专人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五章询价交易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 为方便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询价活动,建立供应商会员制度。符合会员条件,并愿意一次性交纳二千元询价交易保证金的,可以申请成为供应商会员,发给会员证,并登记在供应商会员库中。供应商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退会时除供应商具有需要扣留询价交易保证金的违约或违法行为外,一次性退还询价交易保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在询价活动中参加报价的供应商必须具有供应商会员资格,不是会员的供应商在参与询价活动报价前,应首先申请成为供应商会员,方可参与报价。但询价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供应商会员在参与询价活动时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致使询价交易保证金被作为承担违约责任不予退还的,中止其供应商会员资格,直至其重新补交询价交易保证金。在此期间供应商不能参加询价活动。中止或恢复供应商会员资格应向其发出书面通知。
第五十五条供应商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经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分中心初审后,报中心将该会员从供应商会员库中注销。询价交易保证金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一次性退还。分中心负责审核:1.确认退会,且申请退款人和交款人一致,退款金额为二千元;2.询价交易保证金不存在重复退还问题,且没有因违约(法)需要扣留的情形。会计审核重点:1.申请退款人和交款人一致,退款金额为二千元且与帐上询价保证金余额相符;2.询价交易保证金不存在重复退还问题;3.收款凭证符合财务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二OO七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以后新颁布的法规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新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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