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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作品完整权、广播权、摄制权、

大律师网 2017-06-29    人已阅读
导读:【著作权人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广播权、摄制权、复制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是修改权的延续,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一步,不仅禁止对作品进行修改,且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
【著作权人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广播权、摄制权、复制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是修改权的延续,在内容上比修改权更进一步,不仅禁止对作品进行修改,且禁止他人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片、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变。

但作品在出版、发表的过程中,出版人、编辑者对出版作品所作的技术性处理,如引 证的确认,文字和语法错误的更改,不能视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保护期不受限制。

作者死后,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 的,则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禁止或许可创优将其作品通过广播的形式进行传播。

摄制权:亦称影视片摄制权,指著作权人享有的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制作作品的权利。可是原作,也可是原作的演绎作品。

复制权: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权利。它是著作财产权中最基本的权能。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往往与发行或广播权连在一起使用。非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法律允许,他人不得擅自复制作品。

复制方式:一为手工复制;二为机械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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