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谁有权成为合作作品的作者及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如何行使
问:吴某、胡某、何某是同一个学校的教师。吴、胡二人合写一本《物理学习方法指南》的教材。共8章,两人约定每人写4章,各章独立构成一个部分。两人经过半年时间写完。何某帮忙进行校对,发现吴某的某些观点和自己曾经在某杂志上一篇文章中阐述的观点一致,只是论证角度不同而已。何某又帮助联系了出版社。出书之后,吴、胡二人发现,书封页上作者署名为吴、胡、何三人。吴某认为何某没有参加创作,不是作者,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何某则认为吴某在书中论证的观点很多都和自己的观点一致,况且自己也为出书做了大量工作,有权以作者身份署名。争论尚未有结果,胡某将自己写的四章另书发表,吴某知道后认为胡某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三人为此闹矛盾。请问:何某能以吴某和自己观点一致、曾为该书校对和联系出版社为由以作者身份署名胡某是否侵犯了吴某的著作权
答:首先,何某不能以吴某和自己观点一致、曾为该书校对和联系出版社为由,将自己列为该书的作者。同时,本案中,胡某单独将其写的四章另书发表也没有侵犯吴某著作权。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其根本性质在于它是思想及情感的表现物,而不是思想和情感本身。因此何某认为“吴某和自己观点一致,自己也是著作权人”是错误的。根据《著作权法》之规定: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而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能视为创作。本案何某的校对和联系出版社的工作均属于对创作的辅助工作,因此何某不是作者,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但其为本书出版付出了劳动,可获得相应的报酬。该书作者只能是参加创作的吴某和胡某。
吴、胡二人按照约定共同创作,该作品是合著作品。合著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全体合著人共同享有,未经其他合著人同意,某个合著人不能随意行使著作权。但也有特殊情况存在,《民通意见》第135条规定:“合著的作品,著作权应当认定为全体合著人共同享有;其中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独立存在的,各组成部分的著作权由各组成部分的作者分别享有。”因此各部分作者对合著作品中独立存在的作品可以依法处分,不受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与否的限制,本案即适用此种情况。吴、胡二人所写各章可以各自独立存在,完全可以分离开来,故吴、胡二人均可对自己所著部分行使著作权包括:署名、发表、修改、保持作品完整使用并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