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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的重要案例

大律师网 2017-07-01    人已阅读
导读:中国农业银行市汇金支行诉省涤纶长丝厂、哈尔滨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代位权纠纷案(200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第4期公布)裁判摘要: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没有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而是与次债务

中国农业银行市汇金支行诉省涤纶长丝厂、哈尔滨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代位权纠纷案(2004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第4期公布)

裁判摘要: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没有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而是与次债务人签订协议延长履行债务期限,损害债权人债权的,属于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裁判结果:原告一审部分胜诉,其主张代位行使的债权数额仅部分得到一审法院支持;二审法院则支持了原告主张代位行使的全部债权数额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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