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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能否变卖逾期未领的托运物

大律师网 2017-07-01    人已阅读
导读:在外经商的陈某准备返乡结婚,于是用一部分存款买了一套家庭影院音箱设备,交由铁路部门托运回家,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字均为陈某自己,陈某回到家乡后不久就收到铁路运输企业于2003年1月6日发出的要求其去领取货物的通

在外经商的陈某准备返乡结婚,于是用一部分存款买了一套家庭影院音箱设备,交由铁路部门托运回家,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字均为陈某自己,陈某回到家乡后不久就收到铁路运输企业于2003年1月6日发出的要求其去领取货物的通知,当时适逢与未婚妻家里在宅基地使用问题上发生矛盾,女方父母意欲以退婚施压,正在焦头烂额之际,领取货物一事就没有放在心上,认为反正铁路运输企业有保管的义务,先解决目前的困境再说。经协商双方和好,并且准备于同年2月26日小两口举行结婚仪式,在办完各项结婚要履行的手续后,2月23日陈某想起来自己还有一套家庭影院音箱设备在铁路上,拿回来正好可以为婚礼仪式添彩,于是兴兴冲冲赶到铁路运输中心领取货物,铁路方面却说由于既作为托运人又作为收货人的陈某逾期很长时间未来禽托运物,依照规定对于逾期满三十日无人领取的货物,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变卖,陈某只能领取扣保管费的拍卖余款。那么铁路运输企业变卖逾期未领取的托运物的行为合法吗

铁路运输合同的履行不仅要遵守合同的规定,还要符合作为特别法的《铁路法》的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用。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如本案中的陈某迟延履行提取托运物的合同义务,就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陈某在铁路运输企业通知其领取托运物后,未按照托运人要求的期限领取货物是违约,应当承担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的法律责任。但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铁路部门本来有可能成为受害方,其不应该违法将陈某的货物变卖,由此而变为违法行为人。铁路运输企业只能依法变卖无人认领或者收货人书面拒绝认领的托运物,具体规定如下:

(1)对于无人领取的行李(指站后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行李)和无人领取的包裹(指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通知之日起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包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先公告,公告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才可以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自变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上缴国库。

(2)对于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货物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者收货人书面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领取的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先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作答复的,铁路运输企业才可以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费用后尚有余款的,应当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变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托运人又未领回的,上缴国库。

也就是说,陈某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货物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没有来领取货物,此时铁路运输企业还应该通知托运人,虽然本案中的陈某既是收货人又是托运人,但是铁路运输企业不能以托运人和收货人为同一人,而省略这一法定步骤,应该再通知一次作为托运人的陈某,只有在陈某第二次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作答复的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才可以变卖陈某的托运物,所以本案中的铁路运输企业变卖陈某的托运物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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