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WTO有关协议,证券业的开放包括以下四项内容:
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 2.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中国所有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 3.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在加入时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 4.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