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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掉头引发交通事故 司机车主保险公司均担责

大律师网 2017-07-03    人已阅读
导读:吴志刚驾驶货车违法掉头时,与李某驾驶的奔驰车相撞,李某为讨赔偿款,将司机吴志刚、车主繁峙县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保公司繁峙支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吴志刚赔偿原

  吴志刚驾驶货车违法掉头时,与李某驾驶的奔驰车相撞,李某为讨赔偿款,将司机吴志刚、车主繁峙县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保公司繁峙支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近日,太原市万柏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吴志刚赔偿原告38442.18元,被告车主负连带责任,第三人在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5月7日晚7时,吴志刚驾驶车主为繁峙县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轻型货车,在太原市南内环桥上违法由西向东掉头时,与正常行驶的原告李某驾驶的奔驰车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吴志刚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修理汽车产生费用38442.18元,被告未予支付。法院审理查明,肇事车辆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繁峙支公司投了机动车保险。

  法院认为,被告吴志刚因交通事故致原告的汽车受到损害,其应当按照事故中认定责任赔偿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被告繁峙县某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应当与被告吴志刚承担连带责任。肇事车辆已在第三人中保公司繁峙支公司投保,所以第三人应在保险额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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