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关于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通

大律师网 2017-07-03    人已阅读
导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方便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自2004年3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月一次将名单抄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方便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自2004年3月1日起,新登记注册的商标代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每月一次将名单抄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抄送的内容包括:机构内容、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第二、商标代理机构需要通过邮寄的方式代理商标注册申请等事宜,应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开设账户、交纳规费预付款事宜。



阅读全文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推荐

更多>>
注册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