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关于评标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有的地方监督管理机构或交易中心,总想制定一套建设项目的评标办法,来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他们忽略了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这样做违背了法律法规的基本宗旨,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当事人自主的原则,同时由于每一个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采取什么评标方法完全是招标人自己的事,监督管理部门不能去规定招标人必须采取限定的评标方法,而只能监督其评标方法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因此我们的管理部门应该加大学习和宣传的力度,增强招标投标业务方面的培训,让更多的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机构,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更多的掌握招标实务工作中的具体办法。下面简要说明一下法律法规规定的两类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是指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投标人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指标,并进行评审和比较,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这类方法可采取综合评议或综合打分的方式,根据各项综合评价内容权重取舍的不同,可以有很多种方式,因此,监督管理部门无法作出具体的评标办法去适应每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是当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的各项综合评价内容之权重和指标不合理或出现错误时,有权指出并予以纠正,而不能去规定招标人必须如何做。
评标价法,是指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为中标人。采用这种方式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投标文件必须作出实质性响应,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2、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的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3、不再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测算,仅以商务部分测算的调整值进行比较;4、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为中标人。因此,最低的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并不一定是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