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资格】浅谈保证人的资格
就法人而言,由于其资力雄厚,信用更有保障,在经济生活尤其是商品流转中扮演着比自 然人更为重要的角色,按理说比自然人更有资格、更适宜担任保证人。但是由于法人的构成 、职能、性质等不同,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对法人担任保证人作了一些限制。我国《担 保法》、《公司法》等也对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公司法人担任保证人作了限制性 规定。但对企业法人却不加区别地从法律上肯定了其担任保证人的资格地位。法人为他人作 保证人的结果往往以法人的财产为他人清偿债务,并非如有的人所认为的,作保只是个盖章 而已,被保证人还不还债与保证人无关。从实践上看,我国企业法人的财产绝大多数是公有 财产,而法人代表以法人的名义订立的保证合同相当多的是为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经济担 保的。而这类个体企业往往千方百计地想让国有或集体企业担保,以大量争取贷款 ,一旦获得贷款又肆意挥霍或转移财产,最终无力还贷。这样以来,保证的结果就可能使法 人的财产由于为个体私利承担责任而蒙受损失。正因为如此,我们认为,我国立法应对企业 法人分类作出规定,即对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除经核准登记从事经 营保证业务的法人外,其他企业法人不具为他人作保证的民事能力,不得从事担保活动; 对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性质的企业法人,需为他人作担保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凡是违 反以上规定者,应由该法人的代表而非该法人承担责任。对于外资企业法人、私营性质的企 业法人从事保证活动,可以不作限制性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 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孔祥俊:《担保法例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 版,第70—71页。郭明瑞:《担保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41页。)其他组织可以充任保证人。但是,其他组织担任保证人是有条件的。如《担保法》规 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2.代为清偿债务能力能否作为保证人的资格要件呢我们认为,作为保证人应当具有 一定的清偿能力,这也是订立保证合同的目的所在。但清偿能力并不能作为保证人主体资格要件。换句话说,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理由是:
第一、清偿能力不属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范畴,民事行为能力是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 为自己或者他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就自然人而言,行为能力主要指主观 意识能力和认识能力,并非着眼于客观的实际履行能力(我国民法以企业法人的生产 资料所有制性质为标准,将企业法人划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中外合资企业法人、外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就法人或其 他组织而言,其民 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一致的,主要是指法律或章程规定的经营业务活动范围。如果 不在其保证业务活动范围内,即使具有清偿能力,也不一定能享有保证人的资格。因此,就 保证行为来说,只要行为人具备从事保证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可以作为保证人, 承担保证债务。履行能力不应作为保证人资格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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