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最高额担保】关于最高额保证所担保债务的确定
单笔交易与最高额保证的关系。最高额保证较之普通保证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其与主债务的关系具有更强的独立性。《担保法》第14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最高额保证通常是为将来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保证,其中某一笔交易的效力并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而普通保证则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在最高额保证的情形下,即使主债务无效,基于主债务无效而确定的债务额也要作为最高额保证计算债务余额的基数。最高额保证人的责任是在订立合同时确立的,通过最高额保证期间和最高限额限定保证责任,不因为最高额保证期间发生的债务余额增加而加重最高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因此,只要是发生在最高额保证期间内,不超过最高限额的债务的余额,最高额保证人均应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范围。由于最高额保证人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在此期间内可能发生多笔债权,累计数额巨大,在确定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范围时,不应将各笔债权实际发生的累计额作为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范围,最高额保证的保证范围只是决算期届至之前实际发生的债务余额。
实践中,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发放任意数额的贷款,因最高额保证人有最高限额的保护,所以保证人的利益不受影响。对此《担保法解释》第23第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当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