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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及质量保证金清退、缴存

大律师网 2017-07-09    人已阅读
导读:【质量保证金比例】关于换发及质量保证金清退、缴存工作的通知 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换发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原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在武汉市旅游局办理经营许可证

【质量保证金比例】关于换发及质量保证金清退、缴存工作的通知

一、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换发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原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在武汉市旅游局办理经营许可证审核、换发;经营出境游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由省旅游局统一集中报国家旅游局审核、换发。

现有旅行社重新审核和换发经营许可证时,名称原则上不变并附有“旅行社”或“旅游公司”字样,限制使用其他行业称谓。申请使用“中国国际旅行社”、“中国旅行社”、“中国青年旅行社”等知名旅行社企业字号的,必须提交该字号所有者同意使用的证明材料。

按照省旅游局规定,原国内旅行社新版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为“L--HUB—xxxxx(旅行社原许可证后五位数字序号)”;原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新版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五位数字序号)在原国内旅行社新版经营许可证编号基础上顺延。

二、质量保证金的清退、缴存和降低比例方法

(一)质量保证金的清退

原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向市旅游局申请清退质量保证金;原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和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向省旅游局申请清退质量保证金。

(二)质量保证金的缴存和降低比例办法

2009年5月1日前审批的旅行社,继续执行关于暂退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度过国际金融危机的政策;2009年5月1日后审批的旅行社足额缴存质量保证金。具体标准如下:

1、2009年5月1日后设立的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一次性缴存质量保证金20万元;

2、2009年5月1日前设立的国内旅行社和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及入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旅行社条例》规定应缴存质量保证金20万元),按相关政策可在指定银行缴存质量保证金10万元,余下10万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补齐。

3、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旅行社条例》规定应缴存质量保证金140万元),按相关政策可在指定银行缴存质量保证金70万元,余下70万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补齐。

4、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帐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帐户增存30万元。2009年5月1日前设立分社的享受缓缴50%质量保证金的政策,缓缴部分于2010年12月31日前补齐;2009年5月1日后设立分社的应全额缴存质量保证金。

5、《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现有旅行社均从完成重新审核、换发许可证、向指定银行缴存质量保证金之日起计算。

6、旅行社和旅行社设立分社均可依法办理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缓缴政策和降低比例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7、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利息归旅行社所有。

三、工作安排

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换发和质量保证金的清退、缴存时间安排见《武汉市旅行社许可证换发和质量保证金清退、缴存工作进度表》(附件一)。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换发和质量保证金的清退、缴存工作安排由省旅游局另行通知。

四、工作流程

(一)原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第一步:

旅行社向市旅游局交回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领取新版经营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旅行社变更、换证事项备案登记表》(附件二)

2、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正、副本遗失的,应提交登载遗失声明的省级报刊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仅供校验)

4、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人代表等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2009年9月3日前向市旅游局提交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证明。

第二步:

旅行社到指定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和质量保证金帐户。应清退质量保证金及利息总计不足10万元的旅行社,在开户时同时缴存1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不足部分,银行出具回单(加盖银行公章);应清退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超过10万元的旅行社,仅需开设结算账户和质量保证金帐户。

旅行社办理银行开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1、旅行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A4纸)

2、新版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A4纸)

3、旅行社开户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A4纸)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A4纸)

5、税务登记证正本及复印件(A4纸)

6、法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A4纸)

7、旅行社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私章

第三步:

旅行社到市旅游局办理原缴纳质量保证金及利息清退手续;市旅游局将旅行社应清退的质量保证金及利息直接转入旅行社在缴存银行开设的质量保证金结算账户。

旅行社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旅行社清退质量保证金申请表》(附件三)

2、旅行社缴存10万元质量保证金不足部分的银行回单(应清退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超过10万元的旅行社不需提供)

3、新版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副本

4、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旅行社委托函(加盖旅行社公章)

5、旅行社开具从税务部门领取的正规发票或收据(加盖旅行社财务印签章)

6、旅行社在质量保证金缴存银行开设的结算帐户帐号及行号

第四步:

旅行社所清退的质量保证金及利息到缴存银行的结算帐户后,缴存银行通知其办理质量保证金缴存定期存单,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旅行社结算账户中超过10万元部分由旅行社自由支取。

旅行社到缴存银行办理时需携带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私章。

第五步:

旅行社自办结质量保证金缴存手续7个工作日内将银行存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的复印件送市旅游局备案。

(二)原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国际旅行社

第一步:

旅行社向市旅游局交回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领取新版经营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1、旅行社变更、换证事项备案登记表(附件二)

2、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正、副本遗失的,应提交登载遗失声明的省级报刊原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仅供校验)

4、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人代表等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先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于2009年9月3日前向市旅游局提交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登记证明。

第二步:

旅行社在领取新版经营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存入10万元的质量保证金,签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

旅行社办理缴存手续需向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1、旅行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新版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正本

3、旅行社开户许可证正本

4、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5、税务登记证正本

6、法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7、旅行社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私章

第三步:

旅行社领取新版经营许可证后到省旅游局办理所缴纳质量保证金清退手续。

需提供以下材料:

1、《旅行社清退质量保证金申请书》(样本见附件四)

2、新版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

3、旅行社《企业法人执照》副本

4、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旅行社委托函(加盖旅行社公章)

5、旅行社从税务部门领取的正规发票或收据(加盖旅行社财务印签章)

6、旅行社收取所清退质量保证金的银行帐号

第四步:

旅行社自办结质量保证金缴存手续7个工作日内将银行存单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的复印件送市旅游局备案。

(三)旅行社办理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

办理质量保证金银行担保的旅行社需在8月27日前书面告知市旅游局,并在取得新版经营许可证后3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办理质量保证金担保手续;银行担保手续办结后7个工作日内到将银行担保书原件交市旅游局保管。银行担保期限不得少于一年,担保期届满前3个工作日续办担保手续。

各旅行社要高度重视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审核、换发和质量保证金的清退、缴存工作,指定专人按相应时间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办理地点为武汉市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处(沿江大道133号广源大厦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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