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
因贵公司有下列第——项之情形,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迫使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合同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解除。
特此通知!
通知方:
2010年5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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