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如何改革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模式
一是全过程监管。招投标活动仅是工程建设的一个环节,而围标行为在招标前期、特别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更容易暴露。因此,要改革当前招投标局部监管,将监管范围延伸到工程建设全过程。如通过标后严查中标单位是否做到按招标和投标承诺履行、有无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有无虚假工程量变更和人为的超中标价结算、资金流向等线索,从而发现和查处挂靠或围标串投标行为。
二是重点监管。改革对所有项目平均使用力量进行监管的方式,集中精力,突出对容易产生围标串标行为的主体、部位、环节进行监管。要突出对重点工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突出对招标前期、资格预审、评标、中标等招标环节以及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工程分包、设计变更、验收结算等标后环节的监管;突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的监管。
三是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各行业、各部门间应加强分工协作,形成监督合力,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的监管,防止招标人或中介造价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有意抬高或压低招标控制价行为;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在加强对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同时,通过对施工现场一线监督管理过程,重点检查是否有违法挂靠、分包等现象从而发现串通投标的蛛丝马迹;建设投资监管中心对工程结算和变更情况进行审计,防止虚假工程量变更和无故超中标价结算的不法行为。
四是多种监督相结合。改革目前由不同的专业工程和房建市政工程分别由行业招投标管理部门一家监督的局面,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形成全社会监督合力,发现并举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实现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场内监督与场外监督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