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在发生的时间和场合上有明确的限制,只限于企业职工在工作中因工致伤致死的范围,其他时间和场合发生的事故,即使是侵害了职工的上述权利,也不在工伤事故范围之中。
法律咨询:公司拒不工伤赔偿怎么处理
我的工伤赔偿案子是在对方的公司在经营不善注销后,起诉的公司法人和股东,现在法院已判决由他俩个人赔偿给我。在一审时法院就判对方赔偿我4万多元,对方不服,上诉至中法,中法维持原判后,对方不去法院签字,拒不露面,在这期间还把住的房子过户到母亲的名下,请问我还能要回来钱么,在法院公告期间更名到亲属的名下有效么
律师回答:
转移财产无效,申请强制执行。如果你不太懂法律相关规定,建议你申请法律援助,让律师为你提供服务吧。
相关法律知识:
《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
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人身损害推荐律师:易德祥律师
易德祥律师是昆明本地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云南省律师协会会员,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律系,从事法律事务近十年。 从业以来,办理过多起省内外经济诉讼、行政诉讼、经济合同诉讼、刑事辩护,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本律师一直严守职业道德,工作认真负责,对每一个当事人都以身作则,尤其擅长于房屋拆迁安置、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工伤事故、劳动合同、经济合同、人身损害、土地房产、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经济仲裁、行政诉讼、刑事辩护、企业破产方面的法律事务,在这些领域的法律事务具有很深的造诣,为当事人换回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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