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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之网络环境下的

大律师网 2017-07-12    人已阅读
导读:【著作权作品限制】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之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 网络空间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内涵与发展趋向 数字环境中利用作品的形式和内容与模拟环境相比具有新的特点,相关的著作权立法规则需要进行一些调整。如基于著

【著作权作品限制】企业法律顾问考试之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

网络空间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内涵与发展趋向

数字环境中利用作品的形式和内容与模拟环境相比具有新的特点,相关的著作权立法规则需要进行一些调整。如基于著作权法中的公共利益考虑,著作权保护水平是否应当提高。但如果证据表明,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手段仍然不够,著作权保护水平则应降低。

以数字化为主要特色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限制的主要问题仍然是合理使用。数字环境一方面增加了著作权人控制作品的市场范围,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作品在网络空间的失控而影响到其利益。例如,当可以从公共服务中找到所需要的著作权资料时,使用者将不再购买著作权人的作品。这也是为什么数字图书馆将他人图书作品数字化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同意的重要原因。在数字环境中,适用著作权合理使用等限制著作权的形式,能够使著作权法在新的环境下更好地服务于公共利益。对著作权法中公共利益的考虑,也能有力地支持将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原则适用到信息网络环境中。在数字环境下,作品的用户复制和分享作品变得更加容易。作为用户意义上的公众对于著作权作品同样具有阅读、浏览以及其他形式使用著作权作品的权利。调查发现,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大学和其他教育机构、图书馆等对这一适用表示了充分的认同。如英国在电子环境下关于合理使用的共同信息制度委员会和出版者联合工作组报告将对印刷物的限制适用到了数字环境中。国际上也对数字环境中合理使用适用给予了充分考虑。如WCT 第10 条允许成员国在它们自己的、根据《伯尔尼公约》可以被接受的法律中将限制与例外适用到数字环境中。这些规定应理解为允许成员国设计出适合于电子环境中新的例外与限制。

在数字环境中,对作品的合理使用依然广泛存在。以下列举的只是部分而已:偶尔在软盘中的复制,不论是电子出版物的部分还是全部;为浏览目的偶尔复制而不是出于为永久性储存目的的复制;个人将电子出版物打印一份;图书馆应个人的要求,打印电子出版物部分内容的一个复制品;个人为永久性储存的需要,把电子出版物的一部分复制到磁盘;应个人的要求,为永久性电子储存的目的,图书馆工作人员将电子出版物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等,均为合理使用。

在网络空间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仍然适用,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与模拟空间相比,网络空间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种类和方式以及用户使用作品、传播者传播作品的方式都具有独到的特点,传统的合理使用不能简单地移植到网络空间。现在的问题是:在网络空间,合理使用范围是应当扩大还是缩小。对此学术界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当扩大,其主要理由可以归纳如下:

第一,网络著作权发展的特点是著作权人的权利正迅速蔓延至整个网络,而使用者和公众利益的保护则滞后。在网络空间,著作权人的权利有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权、权利信息管理权、电子数据库保护等,而权利扩张与权利限制却没有实现平衡。从理论上讲,权利与权利限制并存,而且权利范围与权利限制存在对应关系,即权利范围越大,对权利的限制也应越多,网络著作权的扩张同时必然意味着这种权利限制的扩张。

第二,既然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利益都延及数字传输,消费者的合理使用权利反而受到严格限制是不合理的。现行国际著作权公约对合理使用的严格限制是对消费者公众利益保护的倒退,也不利于作者本人对知识产品的再创造。

另一种观点则相反,主张传统的合理使用范围不但不能扩大,反而应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进行严格解释。

简单地主张网络空间合理使用应当扩大或者缩小都是不必要的,因为网络空间著作权的范围和用户使用作品的范围都相应地得到了很大拓展。权利扩张后权利限制也相应地被扩大了。关键是要针对网络空间不同著作权来确定对应的、适中的权利限制,特别是合理使用。当作品延伸至网络空间后,并不是所有的著作权都扩大了或者缩小了,而是有的可能被扩大,有的则有可能缩小。探讨网络空间合理使用等著作权限制问题时,确实有必要对一些重要的著作权权利作出考察。如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网络环境下复制权的合理使用也同样值得研究。以复制权的合理使用而论,至少以下几个方面是值得考虑的:临时复制,远程教学中产生的复制,为个人学习、研究、欣赏目的的复制,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计算机系统在提供信息网络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复制等应纳入合理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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