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议案》意见书
独立董事对《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大农实业有限公司
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利欧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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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欧股份16.30+0.000.00%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大农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浙江大农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台州市路桥区支行所形成的债务不超过3,4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大农实业具有实际控制权,且该公司资产负债率较低,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良好,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因此,本次担保风险较小并可控,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
综上,本人对该议案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签名:
沈田丰:
邵毅平:
王呈斌:
2010 年11 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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