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话稿 著作权归属】发言稿与委托作品
《著作权法》中没有直接给委托作品下定义,而是规定了其著作权的归属。 [8]根据理论界的普遍认识,可将委托作品总结为: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向受托人提出创作要求,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创作并领取报酬而产生的作品。
它具有以下特点 :
1.写作者是受人之托,按照委托人的思想与要求进行创作的,作品不一定反映写作者的思想,而往往主要表现写作者的创作才能和写作技巧;
2.委托者与受托者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不存在上下级领导关系或职务关系,二者之间只存在一种临时性的经济关系;
3.作品的原件所有权一般归委托人。
根据第二个特点,可以将“因职务上的隶属关系而写作的发言稿”这一类型排除在委托作品的范围之外。
而对“非因职务上的隶属关系而写作的发言稿”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归为委托作品。首先,写作人和发言人之间没有职务上的隶属关系,因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其次,发言人一般情况下只会对发言稿的重点和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其他诸如具体内容、写作风格,材料安排的顺序等则由写作人自己决定,虽然写作人要以发言人的身份和口吻写作,但发言稿还是更多地体现了写稿人独特的创作能力,发言人的创作意志在此较少体现;最后,因为发言人和写作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形成“委托写作合同”,因此,作品的原件所有权通常情况下会归委托人所有,而发言人则会给付写稿人一定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