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根据调查后的情况,结合交通事故等级标准,应在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分别在5日内、15日内、20日内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发至当事人;如果情节复杂,可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