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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初稿《工伤保险条例》的难

大律师网 2017-07-14    人已阅读
导读:深入贯彻初稿《工伤保险条例》的难点 《工伤保险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难点: 1.1“无责任赔偿原则”的全面运用难以与激励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增强安全风险意识实现有机统一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

深入贯彻初稿《工伤保险条例》的难点

《工伤保险条例》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难点:

1.1“无责任赔偿原则”的全面运用难以与激励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增强安全风险意识实现有机统一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7种情形。该《条例》相对以前有两个明显变化:一是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或者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都认定为工伤;二是上下班交通事故取消时间和路线概念的前提条件,同时不受事故责任的限制,即职工只要是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事故伤害的,不论其是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任,均可以认定为工伤。该法律制定的依据其实是国际上通用的“无责任原则”。“无责任赔偿原则”制度,是指在发生工伤事故后,无论属于谁的责任,企业均应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赔偿。“无责任赔偿原则”,本意是保护劳动者,稳定职工队伍,鼓励工人积极劳动和安定社会秩序。值得研究的问题是,目前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责任补偿,即与工作生产相关的伤亡,不论事故原因和责任程度,都是付给全额的伤残抚恤金制度,这种无责任补偿实质上只考虑了职工的医疗与人身伤害补偿,而未充分体现工伤保险事故预防功能与激励职工主动遵章守纪、提高安全技能与安全意识的作用。无责任赔偿原则,会不会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产生误导的副作用,即松懈企业经营者的风险意识,放任劳资管理,继而引发人为的工伤事故同时,职工个人认为只要是发生工伤事故,不管是否违章操作,都会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补偿,个人承担的风险较小,会不会因此产生麻痹松懈产生更多的违章操作事故的发生这些误导的担心在现实中都有典型事例。

1.2工伤认定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也使得工伤认定工作面临很大的挑战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范围进一步放宽,充分体现立法机关为充分保护弱者的良苦用心。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具体到第十四条第二款“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况,哪些是“有关、”哪些是“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应当是有着比较广泛的含义,如果认定不好,不是浪费了工伤保险基金、增加企业困难,就是损害了职工个人利益;针对第六款“在上下班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的规定,在取消原“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之后,随着现在工作方式和工作环境的多元化以及职工个性自由的张扬,到底职工是不是为了“上下班”必将会越来越难以轻松判定。所有这些都使得工伤认定工作面临很大的挑战。

1.3工伤保险与预防、康复存在事实上的脱节现象

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三者是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但在目前的工伤保险工作中,有重工作认定、待遇支付,轻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的倾向,工伤保险工作只是被动地受理工伤认定、支付伤亡待遇,工伤的预防和康复工作基本上没有开展。《条例》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序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旅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这条规定的目的是希望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减轻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缴费负担,同时根据实施“差别费率”原则确定相应企业的缴费费率,以此激励企业通过做好工伤预防工作来减少工伤保险费缴费支出,但是在实际执行中,行业的差别费率以及每个行业内的若干费率档次尚未合理制定同时也未严格落实,导致打消了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通过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管理手段足进工伤预防工作的开展。

在工伤康复方面,《条规》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以及第四十八条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工伤康复应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怎样激励相关医疗康复单位为促进职工尽快实现工伤康复并且尽量减少工作康复成本都是急需研究的问题。

1.4经办机构支付待遇的承受问题是个难点

新《条例》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按照这一原则,如确保工伤基金的收支平衡,费率水平必将超过现行政策的最高限,企业承受是个很大难题。就这一角度,实施《工作保险条例》的宣传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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