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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模范的医疗保险

大律师网 2017-07-15    人已阅读
导读:劳动模范的医疗保险 1、全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省级以上劳模在医疗费用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经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评选,并由国务院批准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

劳动模范的医疗保险

1、全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省级以上劳模在医疗费用方面给予适当照顾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经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筹备委员会评选,并由国务院批准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奖者;

国家人事部与各部委联合表彰的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模;

经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委员会评选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表彰的全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自18年5月起获得计划生育工作3次省级先进光荣称号者。

2、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应执行医改政策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原单位酌情给予补助,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3、省级以上退休劳模所在单位暂未参保期间,医疗待遇原则上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发生的医疗费比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即: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省级以上退休劳模所在单位予以补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省级以上退休劳模所在单位酌情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4、国有破产、撤销、关闭以及特困企业的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和暂未参保人员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及其个人负担部分,所在单位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各设区的市设立省级以上退休劳模特困医疗补助专项资金帮助解决,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费用报批程序是:本人申请,单位审核,主管部门核查,报经当地总工会,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定后,由省级以上退休劳模特困医疗补助专项资金酌情予补助。

参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退休劳模医疗费用》

执行日期:200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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