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腐败风险节点
招标条件设立环节
招标条件的设立是整个招投标工作的基础。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过程中,经常容易出现招标代理机构和个别业主或特定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按需定制招标文件条款特别是投标人资格审查要求的条件。
出现这些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
1、相关法规对招标文件设置要求不够明确,为招标文件的量身定做提供了空间;
2、由于需招标的工程量太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招标文件的把关上由于无统一量化的标准,容易出现同一类别和工程内容的工程项目,往往标书设置条件五花八门;
3、招标代理公司由于是受业主委托,是业主的代言人,所以很容易就成为了实现业主意图的工具;
4、一部分的建设业主由于对所建设项目并不专业的原因,往往过度听信于代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的权利过度扩大。
这样,就导致了招标活动还没有开始,而招标文件中就已经存在某些带有倾向性和排他性的条款和条件。如我市的标志性工程之一江北嘴的重庆大剧院,在招标时便通过一些苛刻的、非必要的条件的设置,将我市所有的建筑企业排除在外。
公告发布环节
招标公告发布过程中的职务犯罪现象,主要表现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前将信息透露给特定的投标人,或发布公告的媒体不够充分公开、故意模糊联系方式等等,制造排他性的条件,限制竞争对手参与投标。这在目前的招投标市场较为常见。
具体报名环节
所有的工程招标都必须先报名、购买招标文件,才能获得投标资格。招标代理公司在接受报名、发售招标文件的同时要对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这就使得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单存在泄漏的可能性,从而为围标串标提供了机会。
编标投标环节
编制投标文件阶段通过踏勘现场、标前会、投标质疑等环节也为围标、串标提供了机会。业主在设定最高限价时一种情况是与特定投标人串通违背最高限价编制原则抬高限价,经投标单位互相串通获取非法暴利;另一种情况是业主违背最高限价编制原则故意将限价设得过低,甚至低于成本价,投标人一旦中标,为了减少损失不得不违规违法进行经营,留下大量隐患。
投标单位相互一旦串通,便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要求,围绕如何保证中标确定投标价格,公平、公开、公正的招标规则就沦为了一种形式。
评标环节
评标环节的职务犯罪的主要发生于评标专家的选择和评标过程的影响。受地域条件、专业水平和专家资源相对缺少的限制,形成了各专业的评标专家相对稳定。在此情况下,评标专家确定后一旦泄密就为特定投标人提供了操纵的机会。
国家招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有关的技术、经济专家代表组成。在评标过程中,如果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家带有倾向性,除了直接给其所心仪的投标人的标书打高分外,还可能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明显的或者隐晦的、语言的或者行为的方式,向其他专家评委施加影响。在特定条件下评标委员会掌握了定标的最后生杀大权,由于评标办法有硬指标,也有软指标,评标委员会便有了决定谁通过资格审查的权利和方案得分高低的权利,有了这些权利要让谁中标就不难了。
谈判签约环节
由于谈判签约环节招标人掌握着对中标人进行审核和更改合同条件的权利,所以通过以上各环节的操纵,招标人心仪的中标人一般情况可以如愿,因为,根据现行评标规则,评标专家只负责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评标,而没有对投标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的权利和义务,现实情况是只有招标人才有对投标人进行复核的权利,所以,通过资格审查条件故意设置苛刻条件后,招标人认可的投标单位即使自已也达不到资格审查条件,但由于有招标人的认可,往往通过提供虚假业绩等资料来满足,而其他投标人则会顾忌,其他投标人如通过虚假业绩资料获得了中标,招标人便会根据投标资料去查证,一查便会出事,而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自然就不用再去核对资料的真实情了,所以有时开标后很多奇怪的现象,如重庆建工一样的特级企业未能通过资格审查,而一些不知名的二级企业却通过了资格审查。再如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人中标后可以找各种理由更换投标时候用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班子,而其他投标人如中标则会严格考核,所以有时会这种情况,有的企业每次投标和中标的都是同一个项目经理。
变更调差环节
目前我国的公开招投标在评标标准方面,通常以价格方面的评比作为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个别投标单位便在投标过程中,恶意报出远低于成本价的价格,以确定中标。中标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往往勾结个别业主关键人员,以种种理由进行设计变更、价格调差等等,弥补投标时的价差,甚至通过过多的变更调差的手段,谋得远高于实际造价的高额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