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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7-07-16    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7]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人民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7]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人民 发布部门: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政办[2007]1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确保我市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能及时组织和调动各方面力量迅速、准确、高效地采取措施,防止灾情和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做好事故发生后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提高抢险救灾的应变能力。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煤矿救护规程》、《晋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引深全市地方煤矿分级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关联法规: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解释权属晋城市煤炭工业局。

第四条 事故分级
1、Ⅳ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重伤,或经济损失较大的的安全生产事故。
2、Ⅲ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指造成3 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
3、Ⅱ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4、Ⅰ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指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失踪),或危急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重伤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五条 应急救援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安全优先”的原则。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要牢牢把握“即时进行救援处理”和“减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两个事故损失控制的关键点,把遇险人员、受威胁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放在首位,不准放弃一丝解救遇险人员脱离险情的希望。同时,要确保抢险人员的安全,不准有新的人员伤亡。
2、坚持在对灾区人员实施救援时先生存者后遇难者的原则。
3、坚持防止事故扩大的原则。
4、坚持保护环境,有利于灾后重建和尽快恢复生产的原则。

第六条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晋城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及管理。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日常工作由煤矿企业、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全市各煤矿企业、各乡(镇)政府、各县(市、区)要根据各自的煤矿生产建设实际,制定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必要的救援设备物资,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七条 应急救援工作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Ⅳ级(一般)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和煤矿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市煤矿应急救援办公室可派员赴现场进行指导,或派出救援力量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处理;Ⅲ级(较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启动本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由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对事故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报请省政府,在省级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八条 事故报告
一、报告程序、时间
(一)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10分钟内)同时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晋城煤矿安全监察局等相关部门。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接到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后,立即报告本部门主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同时(30分钟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市直煤矿(兰花集团有限公司、亚美大宁煤矿有限公司、树脂厂兴隆煤矿)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后,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10分钟内)报告其主管部门,同时(10分钟内)向市煤炭工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晋城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四)市煤炭工业局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必须立即向市政府和省煤炭工业局报告。
(五)所有相关单位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二、报告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3、事故的简要经过、遇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5、事故抢险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图。
6、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调事故抢险和处理的相关事宜。
7、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联系电话和报告时间。

第九条 应急响应
市、县煤炭工业局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信息调度中心立即作为事故抢险信息指挥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中心主任由市、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局长兼任并立刻投入工作,下达指令。发生一般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煤矿集团公司,立即启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县(市、区)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发生较大和较大以上事故的立即上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启动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同时上报省政府,在省级应急领导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市级应急救援机构
市政府成立晋城市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煤矿较大事故和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共计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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