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流程】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
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第九条 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落实达到年计划的60%以上;
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征用土地和拆迁;
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进度要求等;
必要的资料和图纸;
工程量清单;
明确的标底;
招标者的责任、招标有效期;
主要建材、设备、成品、半成品供应方式、数量、加工订货情况及其价格变化调整办法;
发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
对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